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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拖延签订合同, 单位是否还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 时间:2017-10-27

  劳动者拖延签订合同,单位是否还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认为双方无争议是否有效?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劳动者如何维权?
  【法林】一起劳动争议案引发多重思考
  劳动者拖延签订合同,单位是否还需支付无合同关系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认为双方无争议,此举是否有效?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劳动者该怎么维权?
  由于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涉及这些问题,近日,在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主办的北京市(京津冀)第十九届劳动人事争议案例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就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入探讨。
  汪明(化名)于2015年5月1日入职北京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产品部设计师一职。入职后公司人事部即提出与汪明签订劳动合同,但汪明一直以各种原因推脱,直至2015年7月底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后来,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一直亏损,公司股东集体决定解散公司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4月28日,科技公司向汪明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因公司解散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现该劳动者与我司已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问题达成一致并顺利办完所有离职手续。劳动关系解除日期为2016年4月28日。
  但《工人日报》记者注意到,汪明并未在该《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上签字。科技公司与汪明解除劳动合同后,也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6年6月23日,汪明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北京市石景山区仲裁委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仲裁裁决,要求科技公司支付汪明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但支持的赔偿数额低于汪明请求的数额。
  值得一提的是,科技公司于2016年8月3日注销,因此,在劳动仲裁裁决作出时,科技公司企业法人资格已不存在。
  虽然科技公司的办公地址及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位于石景山区,但社会保险开立账户中登记地址为丰台区。汪明不服仲裁裁决,以科技公司的股东高某、范某等作为被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近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调解,汪明与科技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高某达成了和解协议,高某、范某等人向汪明支付2.5万元调解结案。
  此案虽然已调解结案,但其涉及的法律争议却引人思考:
  劳动者拖延签订合同,单位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本案中,汪明因自身原因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劳动仲裁依然支持了其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这是为何?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枫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及第6条规定,因劳动者原因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如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对于劳动者推迟或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行使用工自主权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而不能放任劳动者与其一直保持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否则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超出一个月而用人单位未做任何处置的,仍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梁枫说。
  单位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认为双方无争议是否有效?
  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中载明“自即日起,劳动者与本单位没有任何劳动关系纠纷”,但并未有劳动者本人的签字确认,很难证明双方确实已就劳动关系的解除达成合意并无任何纠纷,因此劳动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相关费用。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洁认为,这是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所导致的瑕疵。未能保留相关证据,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仅一个未有劳动者签字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不能证明双方已经无任何争议,如用人单位无其他证据表明确已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需要支付。这也警示用人单位需要规范管理,完善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程序、文件并留存相应证据。
  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劳动者咋维权?
  仲裁期间用人单位注销了,谁应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
  本案中,科技公司在劳动仲裁开庭审理此案后作出裁决前注销了,汪明向法院起诉时,以科技公司的股东作为被告继续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法院予以受理。
  对此,梁枫指出,根据我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方可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清算是指企业为了终结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及对资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是法律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
  这样看来,未经清算程序办理注销手续违反了法律规定,但用人单位主体确已消灭不存在时,劳动者作为债权人该如何选择适格的被告,保全自己的债权不会因用人单位注销而无法主张呢?
  梁枫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科技公司虽然已经注销,但其未经清算即进行注销登记,公司应当承担的相应债权债务则应由股东承担。”梁枫说。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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