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人事代理 > 代理指南 > 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申办须知

  • 时间:2012-04-28

1、院属立户单位员工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我中心管理,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单位集体户:

(1)本市集体户口(或外地生源毕业生经批准分配进京、按政策从外省市引进人员等);

(2)在本市无其他落户条件。

2、集体户口落户、户籍信息修改、市外迁移均需我中心统一到派出所办理,我中心承诺接收材料后尽快办理(一般两个月),但特殊情况下办理周期可能延长,请事先做好自己的时间安排;

3、集体户口不同于家庭户口,落户后户口卡在我中心管理,需要时凭本人有效证件借出或复印,使用完毕及时归还,污损、丢失责任自负;

4、未办理过北京二代身份证的人员,必须于落户当月凭我中心介绍信到派出所办证;

5、因条件限制,集体户口人员无法通过我中心办理生育服务证及新生儿落户;

6、我中心集体户口无指定划片的幼儿园和学校,经有关部门批准子女随迁人员需自行解决子女的入园、入学问题;

7、涉及政策房的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入户调查、公示等我中心无法办理,请通过本人实际工作单位解决;

8、集体户口人员办理户籍市外迁移之外的其他事务,我中心无法办理户籍证明;

9、集体户口人员若档案调离,或有其他落户条件,务必将户口迁出;

10、凡我中心管理的集体户口人员,如发生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行为,特别是非婚生育或超生等,我中心将有权知会派出所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违规人员自负。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