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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自持职工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时间:2012-04-28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职工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的问题,促进自持档案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滞留在个人手中的职工档案,持档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申请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自持的职工档案及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指定受理自持职工档案认定的窗口单位,负责办理自持职工档案的接转工作。
  三、受理窗口单位接到自持档案人的申请后,应对档案材料的保存状况进行初步查验,包括是否开封、是否毁损等。对有档案材料清单的,根据清单记录核对档案材料内容;无档案材料清单的,应逐项检查档案材料,列出档案中所有材料。查看时须有2名经办人员同时在场。初检后,应按规定格式重新填写材料清单(见附件2),并经申请人和接收人签字。
  四、对受理的自持档案材料的认定以社会保险相关材料为主。认定时由养老保险部门牵头,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根据档案材料记载的内容,对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予以审查认定。工龄情况审查认定工作应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连续工龄情况审查后,应出具社会保险视同缴费情况认定书(见附件3)。认定书加盖主管工龄认定部门的印章后,连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使用主管工龄认定部门的印章)装入档案袋。并对认定的档案材料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五、自持档案认定后由受理的窗口单位将认定意见告知持档人并封装档案袋。封装时在封条上加盖“档案接转专用章”。         
  持档人对工龄认定有疑义的,在本人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新的证明材料后,可再次予以认定。
  六、自持档案认定封装后根据申请人的就失业状况和意愿进行转移。对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转档手续;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的人员,个人委托市、区县公共职介机构保管;对失业人员,按规定将其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可将档案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进行保管。
  自持档案材料认定后,持档人可按规定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经认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档案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指导监督有存档权的用人单位将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列入人力资源管理内容。市、区县公共职介机构在为自由职业者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事项,以及各区县失业人员接档部门在接收失业人员档案时,对档案中涉及的工龄问题有疑义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工龄情况认定。
  八、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用人单位等有职工档案保管权的单位在日常接收、转递档案时,应按规定办理相关转递档案手续,并按照所列材料清单,对档案进行审查,审查重点是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材料。要严格转递档案程序,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转递职工档案。
  九、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从为群众办实事,维护人民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高度,积极主动地解决自持档案的有关问题,不得推诿扯皮,促进自持档案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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