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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阅和借阅

  • 时间:2017-02-20

一、查阅档案须知
  1、查阅档案,需出具单位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查阅人身份证件,提供被查阅人的姓名、存档号或身份证号码;
  2、查阅人事档案的单位需派中共党员进行查阅;
  3、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5、借用、查阅档案的单位不得擅自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6、公安局、安全局、检察院、法院等因工作需要,需从档案中取证的单位,需提供取证介绍信,经档案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才能复制。
二、借阅档案须知
  1、立户单位借阅(借用)本单位存档人员档案,要出具介绍信说明事由,由单位经办人持身份证件办理。无人事权的单位,除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不办理外借;
  2、所有外借档案,本市10天内归还,外地1月内归还。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时归还的要说明原因,办理续借手续;
  3、借阅单位必须提供真实的事由和联系方式,只将档案用于申请的用途。任何个人和无关单位均不得擅自打开密封。如私自打开档案,我中心将不予接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不得在卷内涂抹、勾画、增添、拆散、抽出、污损及乱加批注。未经我中心同意不允许复印、拍照或摘录;
  4、借阅单位在档案外借期间必须负责档案的安全,如果发生档案/档案材料缺失、损毁以及档案信息泄露等情况,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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