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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回应称“档案保管费”最迟2016年取消

  • 时间:2014-08-21

就档案保管费相关问题,13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回应表示,最迟到2016年,各地不得再收取档案保管费。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其中涉及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通知要求,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标准降低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原则,重新制定本地区各级人才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现行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提高。根据通知要求,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三年后自动取消。这就意味着,在全国范围内,最迟到2016年,各地都不得再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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